至於應選何種方式,邱瀚書提出5點建議:1.若企業僅需要將當地情形回傳給總公司,可以選擇成立聯絡處,但連絡處不被允許進行商業活動,因此所有的運作資金,需仰賴海外總公司的供應。2.若企業有進行商業活動的需求,在印度簽訂合約後,專案辦公室可以執行相關專案任務,但在專案結束後就會停止營業。
3.若企業想要有較長的經營期間,可以選擇設立分公司、子公司或有限責任合夥,但設立分公司需要政府的事前核准,且只能在印度政府允許的範圍內營運,因此企業若希望在印度的營運,能有更大的自由度與彈性,可考慮設立子公司(私人或公開公司)或是有限責任合夥,但設立子公司或有限責任合夥,較易把法律風險留在印度。
4.在印度轉投資設立一家私人公司(private company),沒有最低資本額的要求;股東須在2至200人之間;董事則須在2至15人之間,其中一名董事必須居住在印度,但不需是印度國民;而每年至少開1次股東會、4次董事會。邱瀚書說,這是FDI較常見的方式,給外人投資最大的彈性,並可向印度政府申請某些補助或減免。
5.有限責任合夥相比於私人公司較具彈性,且法遵要求比較鬆散,除了沒有最低資本要求,也沒有會議次數的要求,但最少需要兩位執行業務的合夥人,其中一位必須居住在印度;另外企業做為法人雖可成為合夥人之一,但只有自然人可以擔任執行職務的合夥人。
台商投資印度另一個需注意之處,即是相對複雜的稅制。邱瀚書表示,印度除了一般所得稅率外,還包含加計附加稅及教育捐,利潤匯出也要課稅,且根據不同營運型態而有不同的稅負,主要可分為3類,提醒台商注意。